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4744号
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城郊乡花园村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BLRM17。
法定代表人:何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太,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7613E。
法定代表人:刘绍先。
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8.98元,由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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