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107国道桥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人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金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淇县金诺公司与开封人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开封人防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本案庭审及另案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因***未起诉主张涉案工程款,开封人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并无不当,但因实际施工人***未参加诉讼,开封人防公司与淇县金诺公司对已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产生争议,故本案应当追加***参加诉讼,以**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施工情况和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二、开封人防公司与淇县金诺公司约定涉案工程结算方式为实作实算,开封人防公司主张按照其单方编制的《麒麟郡一期人防及20#楼商业决算书》支付工程价款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因涉案工程至今未结算,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认定等基本事实存在争议,一审中开封人防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导致原审法院对此争议未实质审理,应对不能**案件基本事实负主要责任。但涉案工程造价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二审中开封人防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工程造价,尽可能在实质上解决纠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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