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北土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1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