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恢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8月12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豫02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86.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封的应该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