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20)苏0404法赔2号
赔偿请求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金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勇,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本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