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恢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金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共结欠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经双方协商,此款***、***于2016年1月24日前付清;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应当另行向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剩余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9550元,本院减半收取4775元,由***、***自愿负担,并于2016年1月24日前支付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三、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中铁科技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6)苏0404执313号。2016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6)苏0404执31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该案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名下若干账户(冻结到期日2021年6月16日),基本无存款;查封***名下牌号为苏D×××**的2011年迈腾、苏D×××**的2011年别克车辆(查封到期日2021年6月19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明***、***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冻结***在常州市翠竹中学的工资,要求学校在新北法院案件结束后扣除每月3000元生活费后将其余收入汇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到期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需于到期日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告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钟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代家军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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