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387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杜侨生、**,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源世纪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柳宅巷2号金润大厦6层3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0946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华兴创业大楼C34-5层,组织机构代码5770020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金源世纪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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