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规避了本案案由和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瑞普公司在2017年9月26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并与上诉人签订《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由被上诉人进行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WiFi覆盖项目系统集成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服务。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该项目为建设项目,中标方为建设单位,而且工程中很重要的项目包括光纤铺设、立杆、线路建设等,本工程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所在施工地为邢台县。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桥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民事裁定书依据双方约定作出裁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瑞普公司、广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上诉人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瑞普公司签订的案涉《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不但涉及采购,还包括项目的设计、实施(建设)等事宜,因此,本案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邢台县,故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而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5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洁
审判员***
审判员武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连婧
书记员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