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电视塔院内。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5号楼107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邢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河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电邢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河北广电邢台市维稳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邢台市桥东区。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应将本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电河北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看,本案系当事人因买卖合同而成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被告广电邢台公司住所地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都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不得再将该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武洁
审判员武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