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民初651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嘉远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837651630。
法定代表人:常春明,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13144450D。
法定代表人:张树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