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冶金北路电视塔院内。
负责人:李有忠,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蕴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瑶,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与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60元,减半收取24080元,由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运平
审判员 吴俊华
审判员 魏如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