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民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营业场所:邢台市顺德路229号。

负责人:李永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桐,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娜,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5号楼1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树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桐、刘玉娜,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北广电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瑞普通信公司至今还有一部分未施工完毕,好多处施工质量不合格。2019年5月份,上诉人对项目进行检查,因被上诉人瑞普公司的施工质量不达标,给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被上诉人瑞普公司也已实际接收到整改通知,但是至今也未整改,导致项目不能验收。被上诉人在2018年4月份仍然在施工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设备的生产日期也均是在2018年的4月份,且设备价款达200余万元;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整改通知书,证明了在2019年5月14日上诉人处工作人员刘建朝将整改通知书发给被上诉人瑞普公司的张石宝,整改通知书背面标注了又用微信提示,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在2019年9月12张石宝与上诉人公司的尹仕霖之间于仍在协商施工和验收的问题。2、一审时被上诉人瑞普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写着“被告迟迟故意拖延验收”说明被上诉人瑞普公司在起诉时也认为本工程并没有按时验收。3、专项基金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规范为专项基金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的标准规范,适用于该公司所有此类工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以此为准准备资料,也证实了并非仅有被上诉人瑞普公司提供一个简单的仅有盖章未签字无其他证据印证的验收报告就可以证实工程实际交付和验收。4、至今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没有将项目设施的管理权限交付给上诉人,更进一步说明该项目并没有实际完工和交付。5、一审时上诉人也提交了所涉工程现场现在的图片,截止到现在由被上诉人瑞普公司施工的工程电缆还随意散落在地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没有整改,其施工并不符合验收条件和验收标准。

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未答辩。

河北瑞普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739,592元;2、判令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承担违约金236,97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9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与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签订《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二章第2条约定“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提供服务范围包括硬件采购、软件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第三章第1条约定“合同总价款含税价4,739,592元”,第2条约定“支付方式分两期,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于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0%,即4,265,632.8元,于项目验收合格满12个月,在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情况下,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即473,959.2元”,第六章第4条约定,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接到河北瑞普通信公司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进行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验收测试标准的,由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书。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项目验收合格。第十章第2条约定,如果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即为违约,延期付款10周以内的,每周偿付损失为应付金额的0.2%,但对延期付款损失费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2017年12月26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对“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书,验收意见及质量“本工程经双方确认并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交工资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量已全部完成,设备数量已如数清点,已经办好移交手续,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附件1第四项无线AP数量164台,第十项设备箱及供电辅材164个。

一审法院认为,1、河北瑞普通信公司与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签订的《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wifi覆盖项目(164套)的施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辩称,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也不合格,但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施工地点进行了部分变更,原告已在变更后的地点安装了设备,完成了164套设备的施工;2017年12月26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本工程经双方确认并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交工资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量已全部完成,设备数量已如数清点,已经办好移交手续,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关于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也不合格的观点,不能成立。3、按照《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的约定,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于项目验收合格满12个月,在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情况下,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10周,应按合同总额的5%给付违约金,即236,979.6元。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先由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承担。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592元,违约金236,979.6元。二、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13元,减半收取计23,3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负担,不足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河北瑞普通信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书中,加盖有上诉人公司印章,上诉人没有证据否定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验收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应当向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鉴于验收报告中既无上诉人方负责人签字,也无具体承办人或验收参与人的签字,该验收报告存在瑕疵。且从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的一审起诉状中“被告迟迟故意拖延验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看出,该验收程序并不规范,导致工程经验收后,双方对工程事项仍然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宜判决上诉人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仅依据该验收报告书,认定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592元;

三、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13元,减半收取计23,3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负担25,306.5元(其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13元,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