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521民初870号
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瑞普通信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普通信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被告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永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桐、刘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广电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河北瑞普通信公司与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签订的《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wifi覆盖项目(164套)的施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辩称,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也不合格,但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施工地点进行了部分变更,原告已在变更后的地点安装了设备,完成了164套设备的施工;2017年12月26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本工程经双方确认并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交工资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量已全部完成,设备数量已如数清点,已经办好移交手续,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关于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也不合格的观点,不能成立。3、按照《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的约定,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于项目验收合格满12个月,在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情况下,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10周,应按合同总额的5%给付违约金,即236,979.6元。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先由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北广电股份公司承担。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与河北瑞普通信公司签订《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二章第2条约定“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提供服务范围包括硬件采购、软件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第三章第1条约定“合同总价款含税价4,739,592元”,第2条约定“支付方式分两期,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于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河北瑞普通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0%,即4,265,632.8元,于项目验收合格满12个月,在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情况下,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即473,959.2元”,第六章第4条约定,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接到河北瑞普通信公司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进行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验收测试标准的,由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书。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项目验收合格。第十章第2条约定,如果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即为违约,延期付款10周以内的,每周偿付损失为应付金额的0.2%,但对延期付款损失费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2017年12月26日,河北广电邢台县分公司对“邢台县主要公共区域无线wifi覆盖项目”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书,验收意见及质量“本工程经双方确认并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交工资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鉴定,工程量已全部完成,设备数量已如数清点,已经办好移交手续,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附件1第四项无线AP数量164台,第十项设备箱及供电辅材164个。
一、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592元,违约金236,979.6元。 二、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3元,减半收取计23,3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分公司负担,不足部分由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同伟
法官助理 尹文涛 书 记 员 赵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