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90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