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90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