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1414号
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宏达路北银河路南普庆路西A-03号楼3单元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13654459。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005877026XN。
法定代表人:张雯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