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9601号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宏达路北银河路南普庆路西A-03号楼3单元2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鑫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