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3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忠堡镇界坪村一组3号,现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铭,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B区S5-2幢33层B2-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660746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武粮路(禧丰家园七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0P123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