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288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66074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