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3598号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107国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众旺综合产业园B3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7-14号1-2层(21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1.5元,由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