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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S5-2栋33层B2-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