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76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660746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青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下落不明,相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