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强,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化锋,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中段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袁四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东闸口街10号繁塔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闫化锋、***、池强、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