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异117号
异议人:***,女,汉族,1940年2月1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回龙庙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97852069。
法定代表人:张妍。
被执行人: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131479。
法定代表人:袁四海。
被执行人: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东闻街10号繁塔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79053
法定代表人:胡磊。
被执行人: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双龙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1622164U。
法定代表人:吴东。
被执行人:袁四海,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珊珊(系袁四海之妻),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办理河南省兴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公司)申请执行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元公司)、袁四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兴宏公司诉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融元公司、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袁四海、王珊珊纠纷一案((2019)豫02民初234号),被申请人申请贵院执行(2021)豫02执36号)申请人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权证:汴房地权证字第3××1号)。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申请执行。申请人于1999年8月18日取得开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被申请人与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融元公司、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袁四海、王珊珊之间的纠纷发生在申请人取得房屋权属之后,不得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贵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执行。请求法院停止对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权证:汴房地权证字第3××1号)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执行。
本院查明,2021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1)豫02执36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融元公司、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袁四海、王珊珊银行存款39647730.74元或査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查封了融元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面积为11863.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2××0号)。
另查明,***提供的其名下汴房地权证字第3××1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占压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分摊土地面积17.57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未查封***名下的(3108151号)房产,该房产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受本院查封235850号土地的影响。故***的异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冠英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