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13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1622164U。
住所地:开封市双龙巷27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131479。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四海,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董事长,法人出庭。
被告: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379053。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东闸口街10号繁塔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冻结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已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陈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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