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141号
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1月25日,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移送管辖申请,申请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申请人诉***劳动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错误指定你院为管辖法院,我公司向你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14日,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向我公司送达了纠正错误指定管辖法院的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管辖法院为兰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所在地为兰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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