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行初125号
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沂蒙路474号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340229XL。
法定代表人张京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宝,该单位职工。
被告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人才规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0004448955A。
法定代表人曹德玉,局长。
第三人邵士凯,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邵士凯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方
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