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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正坤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819号 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3号楼704、705、7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9766952L。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刘正坤,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30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7811911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正坤、山东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