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德润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工德润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3民初2017号
原告: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希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电工德润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4号30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工德润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工德润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