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020号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占凯,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08776F。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周丽。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347.45元,由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