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925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8873.7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现因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8873.7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法应解除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8873.7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8873.7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