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吉兴坊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718号
原告郑州吉兴坊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76881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陈庄村南亨通路东侧郑东新世纪18号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阳。
被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吉兴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吉兴坊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庭于2022年3月31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吉兴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