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2420号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政,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13.38元,由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