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389号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