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6267号
原告:佛山顶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29。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婉琪,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上喜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4T。
法定代表人:唐伟平
原告佛山顶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上喜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顶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顶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顶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启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