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89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上喜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中心路16号yg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9571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上喜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