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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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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65号
原告: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2667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来利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华天成,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7823Q,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室3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孝营,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金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13114L,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奇乐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施国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泱泱、黄雄杰,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杭州国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乐音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