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人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82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7823Q),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凯玛大厦<15-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人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人和家园小区10#楼308室。
负责人:岑多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人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和业委会)、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易安公司及第三人**参加庭审,被告人和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安公司诉请: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和家园高清视频监控改造系统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具有投标人资格也不具有智能化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类别和等级。2017年1月4日,被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人和家园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第三人**借用原告名义进行报名投标,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资格为:“省级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叁级及以上”,而原告的安防资信等级是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具有权威性和公认的有效性,不能满足具备独立承担建设工程的资质要求,而且此项目的招标范围不仅有监控系统,还有光纤网络传输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LED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综合管路系统等,这些系统均属于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所以原告的资信等级证书不适用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是建设工程,需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而原告不具备该资质。二、投标过程中,第三人通过联合多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随机方式原告得以中标,中标后,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人和家园高清视频监控改造系统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后,由第三人施工,涉案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施工、工程款支付等)均脱离原告的管理范围。三、原告得知人和家园业主代表已多次进行集体上访维权,被告及第三人恶意串通,采取不合规手段支取小区维修基金,未经审计将95%的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涉嫌损害业主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上事实致使原告名誉损失巨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4)、(5)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如上。
被告人和业委会未作答辩。
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在未公开招标的时候其就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招标,也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其与原告签订了分包协议,其也履行了分包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原告交纳了管理费。关于原告的诉请,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9日,原告易安公司中标人和家园高清视频监控改造系统工程。同日,原告与被告人和业委会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人和家园高清视频监控改造系统工程,合同金额1193075元,工期90日历天,此外,该合同还对付款办法、竣工验收、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2017年2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第三人承包案涉工程。此后,案涉工程由第三人**组织施工。
2018年10月15日,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原告在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案外人相互串通投标为由作出慈住建(公)罚决字〔2018〕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中标合同价0.75%的罚款,对参与投标的直接责任人**即本案第三人处以原告罚款数额7.5%的罚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工程交接书、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工程竣工终验报告,第三人提供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以及原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原告易安公司与案外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其中标无效,因此根据该中标通知书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故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和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人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浙江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洪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