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765号
原告: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15号楼(H座)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戈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3号农林大厦。
负责人:周玉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被告门头沟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门头沟园林局支付拖欠工程款1035589.7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1日,海兰公司经招投标程序被确认为“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八标段)”的施工中标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海兰公司承包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八标段),工程内容为夜景照明及附属设施照明,工程地点为滨河森林公园,合同约定价格为5172792.82元,合同签订后,海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5月31日竣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海兰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审核结算金额为5175589.72元。2013年12月23日,门头沟园林局支付346万元,2017年8月1日支付68万元,合计414万元。门头沟园林局尚欠海兰公司工程款1035589.72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门头沟园林局辩称,不同意海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门头沟区发改委负责案涉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付,根据京发改〔2009〕2133号批复、京发改〔2012〕1027号批复,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系门头沟区发改委,之后经门头沟区政府批准,由门头沟区发改委委托门头沟园林绿化局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合同招标等工作,门头沟区发改委对项目施工组织管理进行监督并负责资金管理及拨款。第二,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市发改委批复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因案涉项目未进行决算,故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尚不成就。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5日,海兰公司与门头沟园林局签署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海兰公司承包“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八标段)”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第20条,合同价款金额5172792.82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42684.62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7671.42元。第21条,2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30%为预付款。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拨款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初步结算价款后支付至初步结算价的80%;经市发改委竣工决算后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剩余部分在各工程质保期满后依次支付。23.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第29条,29.4.1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29.7.1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应为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第30条,30.2.1鉴于本工程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市发改委批复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但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对本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承包人同意按上述进行工程结算并积极配合。第31条,31.2:质量保修期:(1)建筑工程:其中结构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其余为2年;(2)绿化种植工程:2年(养护期为1年),(3)其他附属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没有相关规定,按2年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5条,35.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期间发包人每日按照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海兰公司已施工完毕。建设单位门头沟园林局、施工单位海兰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未载明日期),载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工日期2012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门头沟园林局委托对上述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于2017年3月出具《门头沟区新城滨河森林公园调整项目(第八标段)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确认案涉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5175589.72元,建设单位门头沟园林局、施工单位海兰公司、审核单位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上盖章。
双方均认可门头沟园林局已支付海兰公司工程款414万元。
2017年9月30日,门头沟园林局将上述结算审核报告移交门头沟区发改委。
本案合同约定的市发改委的竣工决算一直未开展。
审理中,经本院向门头沟园林局释明,市发改委竣工决算一直未开展,可以在诉讼中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门头沟园林局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门头沟园林局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竣工决算,不应无限期拖延。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距今时间已超过六年。现门头沟园林局仍未推动竣工决算,已经超出合理期限,如果采纳门头沟园林局关于市发改委竣工决算完成才达到付款条件的答辩意见,在本案竣工决算长期无法进行、海兰公司又不在本案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对海兰公司明显有失公允。故北京市发改委的决算问题不应作为门头沟园林局拒付海兰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工程款的理由,对门头沟园林局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门头沟园林局应全额支付海兰公司剩余工程款。对门头沟园林局所提应由门头沟区发改委付款的答辩意见,因门头沟区发改委并非合同主体,本院不予采纳。对具体工程款金额,因门头沟园林局未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院对门头沟园林局委托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款总额5175589.72元予以确认。门头沟园林局已付款项金额414万元,本院确认门头沟园林局应支付海兰公司剩余工程款1035589.7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58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