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3执52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521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