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执133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93542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04民初1329号法律文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701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