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4740号
原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
市铜官区包村路3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151270227N。
法定代表人:周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照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经
开区莲花路690号尚泽大都会办公区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100149113273L。
法定代表人:蔡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平,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