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802执保264号
申请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包村路3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70227N(1-1)。
法定代表人:周志
被申请人: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2624537H。
法定代表人:江萍萍
申请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2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