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85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梁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梁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传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沙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