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市财政局**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生效的(2020)豫9001民初6750号判决,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原告20567692.5元及违约金,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执行人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