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9001民初6750号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市财政局**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385675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女河休闲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并退还原告投资款20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固定投资收益486667元(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按本金20000000元,每年1.2%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3520元(从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2020年9月,按本金20480000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在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了《天女河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同书》,编号:济建投字[2016]第002号。根据合同第三条之规定,第一被告须按照每年1.2%的固定投资收益率,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第二、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第一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第一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仍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案涉的《项目投资合同》不符合解除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予以解除;2、原告只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的约定,于法无据,应属无效;3、原告应通过股权变现的措施,实现投资款的收回。综上所述,原告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将资金投向天津和项目的基础设施,履行了合同内容,被告在此代表天女河项目造福一方的老百姓由衷的表示感谢。因天女河项目处于搁浅状态,截至目前并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导致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给付收益,但被告并未放弃,一直在努力,作为原告应当与被告精诚团结,众志成城,共同战胜眼前困难,保障天女河项目顺利进行,早日投入运营,运营后使原告的收益得以保证,而不应采取解约、收回投资、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解决问题,恳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10日,甲方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与乙方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天女河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基于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乙方的各项承诺保障,同意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乙方承建的天女河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投资期限10年,甲方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不承担投资、经营等风险,按照每年1.2%的固定投资收益率向乙方收取投资收益。…各方同意,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经济、民事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应将投资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违约及赔偿: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义务,导致甲方投资无法按期回收的,则违约方应当以甲方投资总额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返还之日为止。…乙方在其他债务合同或合同项下,被相关方宣布为违约,甲方认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其在本合同下权益的,甲方可以宣布乙方违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解除本合同”。自2016年4月19日开始,原告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分九笔投资项目资金2000万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向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出具承诺书各一份,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合法拥有的个人及共有财产为2000万元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税收、使用费等费用提供担保,在投资合同到期后两年内,无条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济源市天仙寨景区收费权质押合同》一份。2016年9月14日,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13万元。2017年9月19日,***支付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333.34元。2017年9月19日,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出具243333.34元的收据一份。2018年9月14日,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43334元。原告依据《项目投资合同》第七条约定内容,认为被告自2018年9月1日后就未支付原告收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原告投资款、支付固定投资收益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依法具有拘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2000万元项目资金,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行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被告自2018年9月1日后就未支付原告收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的投资款2000万元予以返还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固定投资收益486667元(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按本金20000000元,每年1.2%计算),被告还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本金2048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天女河休闲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
二、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元及固定投资收益486667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本金2048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
三、被告***、***对以上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51元,减半收取81025.5元,由被告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