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111号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天仙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17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71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