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市财政局7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常正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投资公司)因与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投资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建设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建设投资公司所有,***在该土地上建设厕所、围墙及其他建筑物,侵犯了建设投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民事侵权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建设房屋和其他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驳回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辩称,建设投资公司不应该起诉其,其是在修自己家的房子,建设投资公司阻碍其施工,其才是受害者。建设投资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本案应该由政府部门来管,其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该驳回建设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判令维持一审裁定第一项,并改判支持其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建设投资公司所持的原土地证,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证在土地权属存有争议、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想是不能办理的,建设投资公司此后更换的不动产登记证同样是违法的,违反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此,上述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济源市人民法院不能像异地行政诉讼那样具有撤销其不动产登记证的权力,但是作为法庭应作出严谨的判断,对存在争议的证据不能采用。如果建设投资公司非要根据其不动产登记证表明其权利,那么建设投资公司需要提供办证时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证明其权利来源,但是投资公司和国土局不回应此问题。另外,建设投资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时间较晚,2018年8月份双方发生纠纷后,建设投资公司于9月初才办理的该证,明显违规,属于突击办理,该证据存疑,不应予以采信。二、2002年纸坊山市场已经由兴华厂房产处以期房卖给包含其家在内的***村民,其在翻修房屋时,建设投资公司借机指责其占他们的地,派人进其家恶意阻挠施工,并最终导致地基垮塌和危房险情。当时所有村干部查看后觉得险情严重,必须尽快修复,但建设投资公司再次阻拦,使得其与其家人在2018年整日生活在危险中。建设投资公司单方面派出保安越权到其家中闹事,已经属于违法、侵权,济源市承留镇纪检部门曾经责令到其家闹事的保安队长向其道歉,因此,建设投资公司恶意阻挠施工导致地基垮塌和房屋险情的后果应该由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建设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周围群众误解,其家几代人都与人为善,却遭受如此大辱,其认为建设投资公司的行为对其家人的名声有影响,其要求建设投资公司向其家人公开道歉。三、诉讼费应由建设投资公司承担。
建设投资公司辩称,一、依据建设投资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政府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充分说明该案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是其公司,***不应在涉案土地上新建建筑物。二、***的房屋不是其所陈述的翻新,是在离***家原来房屋十几米远的地方新加盖的围墙、厕所等,侵犯了建设投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三、***如认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涉嫌违法,可申请撤销,在权属证明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即为合法有效。四、建设投资公司在2013年办理土地证,2018年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通知》的要求,并非突击办理。
建设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章建筑。
一审法院认为,建房应当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在建设投资公司诉称的该块土地上建设房屋和其他建筑,并未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设投资公司要求***拆除所建设的违章建筑,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其本案中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因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诉不成立,***也不能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对于***的反诉,也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一、驳回建设投资公司的起诉。二、驳回***的反诉。
本院认为,建设投资公司诉称***在其公司于2013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涉案土地上违法建设厕所、围墙和其他建筑物,***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故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章建筑,***则称其所建设的房屋是在2002年原兴华机械厂房产处卖给其家的旧房基础上的拆旧重建,买房时协商自家房后及大院两侧均可盖房、门前3米可占用。因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涉案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兴华机械厂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建设投资公司和***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依法予以免收;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预交,依法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曙光
审判员***
审判员石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