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9486号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财政局7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常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弟弟。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投资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章建筑。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份,其取得了“承留镇***原兴华机械厂厂区”土地使用权。2018年8月8日其发现被告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厕所、围墙及其他建筑物。后其多次派人与被告沟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事宜,但被告拒不拆除。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严重影响了其对该土地的后期规划建设,故其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
***辩称,一、原告的证据不充分、违规、造假、矛盾,违背法律精神,不能采用。1、2013年的济国用2013第134号土地证违规办理。已办好的土地证上竟然有别人的房子,明显违规。原告的土地证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权属没有调查清楚、没有公示,产生严重纠纷,办理程序严重违规,不能作为证据。2、该土地证没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宗。3、该土地证所付宗地图造假、无坐标点界限,无法认定。4、该土地证济源国土局禁止查阅。其所买门面房所在的纸坊山市场于2002年建立,原告绕开程序于2013年办理了土地证,否则不可能有现在的纠纷。二、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或造成任何人利息受损。1、纸坊山市场后面房屋是在原有基础上拆旧重建。纸坊山市场一排门面房早于2002年由兴华厂房产处以期房的形式全部卖给***居民,市场边界为大院前面围墙、两侧硬化区域至后面河堤。当时协商自家房后及大院两侧可盖房、门前3米可占用,所有居民在当年就均已盖房。其家没有越界,是在原有基础上拆旧重建,出于年久失修改建、地基加固、改善生活条件的需要,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原告不能违反其与兴华厂最早的协议,导致其利益受损、生活更差。2、粮站后面菜园子在十几年的历史中一直是其在种植和打理,厕所和围墙本来就有。厕所由原来的石棉瓦升级为砖垒,围墙也是由原先的木头加石棉瓦栅栏升级出来用于防盗。原告称其在该土地上建设厕所、围墙及其他建筑物影响原告的后期规划,更是离谱,原告的规划不存在,该土地远离原告的建设区域,中间隔着几栋居民楼,所谓的妨害目前不存在。3、原告也认可纸坊山市场边界,称“你盖自己的房可以,不能盖粮店后面……”。4、建筑违不违章是行政职能,原告没有该职能,事实上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压根没有来过,其不认可改造房屋是违章的。5、原告套用物权法是错误的。原告违规办理土地证,真正利益受损的是其。综上,原告的证据违规不宜采用。另外,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地基垮塌损失3.5万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提起的反诉不合规定,被告所建的房屋是在其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其多次和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仍然继续建设,其本案中提起的诉求就是停止建设、拆除违章建筑,其并未对被告所主张的地基损害等造成损失,故被告的反诉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房应当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被告在原告诉称的该块土地上建设房屋和其他建筑,并未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所建设的违章建筑,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其本案中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因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诉不成立,被告也不能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对于被告的反诉,也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被告***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