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352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被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周山汇水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岚。
本案在审理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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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