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797号
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周山汇水花园****。
法定代表人:陶胜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所。
第三人: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v>
法定代表人:冯学珠。
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0元,由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肖晨纯